来源: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牵涉中国银行(维权)“原油宝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于首府等事项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,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,保证法律统一实行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拒绝,现就牵涉中国银行“原油宝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于首府等事项公告如下: 一、江苏省范围内中国银行“原油宝”客户就“原油宝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驳回的民事诉讼,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于首府。根据诉讼标的额,依法科基层人民法院首府的,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首府;依法科中级人民法院首府的,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府。
二、前述江苏省范围内中国银行“原油宝”客户,是指办理“原油宝”业务所用于中国银行银行卡开户行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客户;前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,是指客户办理“原油宝”业务所用于中国银行银行卡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开户行。 三、为便利当事人诉讼,江苏省范围内中国银行“原油宝”客户驳回民事诉讼的,可到首府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递交立案申请人,也可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(http://ssfw.jsfy.gov.cn)、江苏移动微法院(微信小程序)等在线方式递交立案申请人,也可通过跨域立案方式,在江苏省范围内任何一家法院递交立案申请人。 前日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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